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执保44号
申请保全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1657641059。住所地:昌乐县城商业步行街0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保全人:潍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051767-4。住所地昌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潍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927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927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