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91民初2116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庆,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西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28657814J。
法定代表人:焦育安,任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庄分公司,住所地南阳高新区许庄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817442699。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庄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