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庄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91民初2116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庆,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西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28657814J。
法定代表人:焦育安,任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庄分公司,住所地南阳高新区许庄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817442699。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庄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