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1796号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波,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环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市辖区百里奚街道坦克厂家属院单身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13785091。法定代表人:曾兆菲,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5日,住址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男,汉族,1961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西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411303728657814J。法定代表人:焦育安,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晴,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男,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盼,男,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进,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生,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省,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被告***公司河南唐三彩商贸有限公司推荐人员)。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盼、韩生、***、南阳环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建业审判员李哲审判员陈**舵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