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平县家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平县家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1303民初5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1303民初5209号民事裁定书,发还重审或改判。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镇平县家庆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供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中上诉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被卧龙区人民法院驳回,是适用《民诉法》错误,因该案件涉案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都是在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地域,而且是涉及建筑工程,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权,而不是地域管辖权,因此卧龙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支持上诉人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管辖权异议纠纷,人民法院仅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形式审查,现镇平县家庆建材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请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结合镇平县家庆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对账单、发货单等相关诉讼材料,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被告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南阳市卧龙区,镇平县家庆建材有限公司向被告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其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卫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