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4665号
原告: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古城镇翁厢村3组。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西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本案定于2022年8月12日下午15:00在禹州市××审理,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9.66元,减半收取计429.83元,由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