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83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德惠市东风村曲家屯。
法定代表人:李树国。
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德惠市经济开发区松鹤宾馆308室德惠市经济开发区松鹤宾馆308室。
被执行人:长春市吉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3302室。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德惠市郭家镇郭家村。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吉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吉0183执706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自撤回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健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