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21民初3397号
原告:*文科,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丽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原告*文科与被告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文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人工费380000元,暂定利息18367.3元(2018年11月30日-2019年9月20日),合计398367.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21日,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辉公司)经过招标的方式承包了南市区10号地块场区项目工程,被告翔辉公司项目负责人**给原告出具了人工费欠据,经原告催要至今无果,诉讼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文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