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集贤县百强水泥制品厂与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21民初3395号
原告:集贤县百强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该制品厂经理。
被告: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丽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男,1987年9月9日,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文科,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原告集贤县百强水泥制品厂与被告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集贤县百强水泥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材料费69800元,暂定利息12913元(2016年8月11日-2019年9月12日),合计8271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21日,被告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辉公司)经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了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在南市区10号地块场区项目工程,翔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在原告处购买材料,翔辉公司项目负责人***、***、***签署了收据和入库单,之后原告多次索要,至今尚未给付,无奈诉讼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百强水泥制品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