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521民初47号
原告:集贤县百强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西200-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丁香大道1771号海域岛屿墅小区东区23栋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文科,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第三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冷库小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办公室法律顾问。
原告集贤县百强水泥制品厂与被告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集贤县百强水泥制品厂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贤县百强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集贤县百强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8.36元,减半收取计948.18元(原告已预交),由集贤县百强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