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521民初43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丁香大道1771号海域岛屿墅小区东区23栋4号。
法定代表人:常丽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集贤县。
第三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冷库小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纯举,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才,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翔辉公司)、***、第三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下称棚改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英、被告翔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才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由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利息57450元(2016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1日,按月息2%计算),本息合计132450元,及以75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标准计算,一并给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二、第三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1日,翔辉公司经招、投标的方式承包了第三人棚改办在双鸭山市××号地块场区项目工程。2016年10月20日,翔辉公司向原告借款75000元,约定月息3%,用于采购暖气管道,项目负责人***出具欠据确认。后原告多次找翔辉公司索要借款,翔辉公司总以棚改办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推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交了欠据一份,旨在证明翔辉公司项目负责人***行使职务行为向原告借款。另证人谢某证明,***是翔辉公司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向原告借款75000元是用于工地购买暖气管道支出。
被告翔辉公司辩称,***不是翔辉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翔辉公司未向原告借款,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这笔借款事实存在,但与翔辉公司及第三人无关,是自己经营所欠,自己在于泳手承包了小区外网下管道工程,由于经营亏损未能偿还。
第三人棚改办辩称,翔辉公司确实承包了棚改办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翔辉公司的工程款已于2019年7月结算完毕,原告的借款与棚改办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约定月息3%,用于采购暖气管道,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即借款主体问题,经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据能够证明欠款人是***,原告及***均自认这笔借款系200000元借款及部分货款的尾欠,原告无证据证明翔辉公司及第三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故本院认定***为借款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被告翔辉公司是本案诉争债务的偿还主体,也不能证明第三人棚改办对***的借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由翔辉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由棚户区办公室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这笔借款系利息的抗辩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认定欠据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为本金。依照双方关于月息3%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19年12月31日,***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32450元【其中本金75000元、利息57450元(2016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1日,按月息2%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息132450元,并以75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标准计算,一并给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9元,减半收取计147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凤喜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姜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