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02民初61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双鸭山市。
被告: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大道1771号海域岛屿墅小区东区23栋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净水路85号。
负责人:**举,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