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河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102民初539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个体,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河市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案外人):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丁香大道1771号海城岛屿别墅小区东区23栋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黑河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中超金色尚都三期4号楼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黑河市鑫龙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原拖修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黑河市恒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华兰小区2号商住楼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爱辉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翔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河市龙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河市鑫龙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恒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付海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