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华城勤业五金钣焊厂、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华城勤业五金钣焊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1266388N,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荣俊。
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4952789G,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水北集镇迎春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虞志杰。
关于常州市金坛华城勤业五金钣焊厂(普通合伙)与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031.9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宗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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