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17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837308138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北门大街2号。
主要负责人:王雄华。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4952789G,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水北集镇迎春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12561.7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宗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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