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04046517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500号。
主要负责人:蒋敏。
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4952789G,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水北集镇迎春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虞志杰。
被执行人:江苏杰浩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MPJD4P,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曹广磊。
被执行人:虞志杰,男,1975年1月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周丽琴,女,1980年1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杰浩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虞志杰、周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杰浩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虞志杰、周丽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杰浩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虞志杰、周丽琴银行存款人民币3186451.0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