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73920178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怀德中路82号。
法定代表人:俞培生。
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4952789G,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水北集镇迎春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周丽琴,女,1980年1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与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周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周丽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周丽琴银行存款人民币2142992.8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