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金坛区东城天仕机械厂、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364号 申请执行人:金坛区东城天仕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P27TJ1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良常中路249号35号楼3号。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4952789G,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金坛区东城天仕机械厂与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喷灌排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964.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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