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4民初2479号
申请人:潍坊博通柴油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康宇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博通柴油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康宇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康宇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310939元,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额满为止;
二、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2074元,由申请人潍坊博通柴油机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