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初字第2685号
原告晋城市皇家地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昆平,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芳,女,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阳城县凤城镇。
被告晋城市金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
法定代表人:王文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皇家地坪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金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皇家地坪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皇家地坪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 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