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保2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电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良,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电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08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对被执行人陕西电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49.27万元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电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电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账号为”78×××51”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中国光大银行西安东大街支行已经协助本院办理完毕,实际控制金额为31616.12元,本案保全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保22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宝平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进
打印:张进校对:张进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