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保110号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流路**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电盈科技发展有限公,住所地陕**省**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良,具体职务不祥。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电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西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陕0113民初108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陕西电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光大银行东大街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保110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宇润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郭宝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管露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