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10812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晶,女,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籍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荣太,男,汉族,1987年7月4日出生,籍住河南省柘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电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良,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陕西电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电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电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1492元。
审判长 刘 洁
审判员 梁 丰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静
打印:相丽华校对:李静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