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冠***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321民初366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4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身份证号4129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冠***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95120495K。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56443286。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生,现住南阳市高新区。身份证号41302719********。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身份证号4113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冠***实业有限公司(******实业公司)、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简称豫南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冠***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豫南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226495.5元,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年息15.4%计算到款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南召县荔丰苑小区由被告河南冠***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由被告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并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和***。2020年3月被告***联系到原告***让其带领工人从事砌大砖和二次构造工作。工作结束后,双方结算工程量及价款总计453495.5元。被告**及***陆续支付原告227000元,下欠226495.5元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被告声称开发商及承建人拖欠其工程款尚未结清,各方相互推诿,致使原告无处讨要欠款。原告合法权益严重受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南召荔丰苑工程量清单一份;3、银行转账明细4页复印件;4、原告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票据。 被告河南冠***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冠***实业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本公司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原告系被告***所找,***所出具欠条对本公司无约束力;被告**系受本公司委托参与工程,**两笔转账系应***要求转给原告;应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起诉。 被告冠***实业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冠***实业公司与豫南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2、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3、项目支付工程款明细及银行转账流水明细复印件;4、收条与借支条复印件。 被告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与被告***、**以及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从被告**的答辩可看出,被告冠***实业公司并未将工程款转给本公司,本案与被告豫南建设公司无关,应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起诉。 被告***辩称,本人让原告到工地干活属实,承认欠原告所诉款项,但是甲方(发包方)也欠我工程款;发包给我工程的开始是一个叫***的人,停工后换成豫南建设公司,后来又停工了,由被告**负责承建。 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豫南建设公司与建通建筑公司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3、建通公司证明一份;4、工地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荔丰苑工程补充协议;5、劳务费用明细。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6月20日,被告河南冠***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与被告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南召县荔丰苑1#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实际履行。同年7月4日及10月17日,被告河南冠***实业有限公司工地代表***作为担保方,由***(甲方)和***(乙方)签订工地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劳务由乙方承担,开发商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此后工程主体仍未进行。2017年7月17日,被告***借用河南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以河南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南阳豫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对项目图纸中所有土建工程采用大包清工方式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南阳豫南建设有限公司并未参与工程建设及管理,项目开发方即被告河南冠***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进行项目管理,向被告***及***支付工程款。工程施工中,被告***将加气砖砌体、混凝土二次构件及部分零工等劳务交给原告***带领工人施工。工程完成后,经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年初经结算,被告***在“南召荔丰苑工地工程量清单”注明“以上工程量属实,已支付工程款207000元,下欠246495.5元,保证于2021年6月1日前结清。***”。被告***于2021年7月14日又支付2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226495.5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冠***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与被告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南召县荔丰苑1#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被告***借用河南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进行实际施工,将部分劳务交给原告施工,但经结算拖欠原告部分工程劳务款,由被告***在工程量结算单上签名确认为证,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欠款,双方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工程发包方拖欠其工程款,双方未进行清算,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故该辩称理由本案不予采信。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人员,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冠***实业公司拖欠工程款,故诉请被告冠***实业公司和豫南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作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支付逾期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案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欠款226495.5元,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8.7元,保全费用2252元,合计4600.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