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2595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南阳翔达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方城县******西侧交通路北侧门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A7YE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育阳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564432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张永成,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生,住。
被告:***,男,199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诉被告南阳翔达物资有限公司、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张永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被告张永成在监狱服刑,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丁留长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