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南阳翔达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2595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南阳翔达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方城县******西侧交通路北侧门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A7YE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育阳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564432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张永成,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生,住。 被告:***,男,199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诉被告南阳翔达物资有限公司、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张永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被告张永成在监狱服刑,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丁留长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