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

铜川新区理想大件吊装车队与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98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新区理想大件吊装车队。 被执行人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新区理想大件吊装车队与被执行人南阳市豫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铜川市中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25000元及逾期支付加付5000元,一审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1947元,以上合计1383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执字第000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