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25执恢2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化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户县庞光镇。
法定代表人崔荣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化羊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0)户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4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26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7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余债权,并要求撤销案件执行,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