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户执字第0008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化羊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荣直,住所地户县庞光镇。
被执行人户县草堂镇杨家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户县草堂镇杨家坡村。
本院在执行西安化羊建筑工程公司与户县草堂镇杨家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0466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810元、执行费9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以上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给付了申请执行人5000元,其余之款已按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户执字第0008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按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高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