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化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化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户县秦渡镇东谷子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25执415-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化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荣直,住所地户县庞光镇。
委托代理人*选民,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户县秦渡镇东谷子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户县秦渡镇东谷子磑村。
本院在执行西安化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户县秦渡镇东谷子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125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850000元,诉讼费6255元,执行费10900元。
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29500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25执41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