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1026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化羊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化羊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荣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柞水县凤凰镇矿贸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矿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柞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将部分机器设备评估作价46972元抵偿给化羊公司,剩余案款67905元未履行。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化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凤凰矿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给付化羊公司60000元,申请执行人化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收到凤凰矿贸公司付给的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柞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