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383号
原告:陕西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住所: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
负责人:孙博,该师第三团汽车连连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小娟,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化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户县。
法定代表人:崔天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诉被告西安化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贺洪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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