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化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秦渡街道北谷子硙村民委员会、西安化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恢3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25221091428U,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秦渡街道北谷子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肖俊地,系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西安化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鄠邑区秦渡街道北谷子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6255元,执行费10900元。
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的银行余额不足以给付案件款。且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屋及股权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海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