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初546号
原告:北京振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3。
法定代表人:孙克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笑童,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双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内东里5号229室。
法定代表人:靳玉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祥,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二玲,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园莉,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振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双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振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振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振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北京振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东军
审 判 员 王 黎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日广
法官助理 薛俣潇
法官助理 岳 萌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