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初515号
原告:北京振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3。
法定代表人:孙克勇,经理。
被告:北京世纪双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内东里5号229室。
法定代表人:靳玉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振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双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振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振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何灵灵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日广
法官助理 岳 萌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