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双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振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46895号
原告:北京振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笑童,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双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内东里5号22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山东省单县。
原告北京振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双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润公司)、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老君堂绿洲家园X号、X号、X号住宅楼的合法产权人,该住宅楼遭双润公司、***非法侵占,并将房屋非法出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腾退房屋,均遭拒绝,其非法占用状态持续至今,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双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腾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老君堂村绿洲家园小区X号、X号、X号住宅楼;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损失,损失金额以每月10万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暂估1000万元。
经询,原告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老君堂村绿洲家园小区79号、80号、81号住宅楼建筑面积3000多平方米,具备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经查,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老君堂村绿洲家园小区商品房出售价格超过每平方米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1亿元,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