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荣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荣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祖秦,总经理。
被执行人:施莉莉,女,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荣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51民初5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施莉莉应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荣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115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施莉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荣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施莉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施莉莉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和公积金及小型汽车一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施莉莉名下的有关银行账户;去车管部门查封被执行人施莉莉名下的小型汽车、去公积金管理部门冻结被执行人施莉莉名下的公积金账户。
四、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查明被执行人施莉莉去向不明,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施莉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施莉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荣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财产调查后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另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施莉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51执3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施莉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荣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霞
审 判 员  袁雪峰
审 判 员  范 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志刚
审 判 长  刘 霞
审 判 员  范 彬
审 判 员  袁雪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荣顺
书 记 员  郭志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