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财保6号
申请人: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北路怡豪A栋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YTD692J。
法定代表人:李春艳,系该公司总经理事。
委托代理人:胡静波,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南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88133W。
法定代表人:潘永国。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9日生,住酉阳县。
申请人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42120.3元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42120.3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2231元,由申请人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晓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白沁林
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