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财保6号

申请人: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北路怡豪A栋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YTD692J。

法定代表人:李春艳,系该公司总经理事。

委托代理人:胡静波,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南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88133W。

法定代表人:潘永国。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9日生,住酉阳县。

申请人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42120.3元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42120.3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2231元,由申请人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晓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白沁林

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