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05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酉阳县。原告:***,男,1981年5月8日出生,住酉阳县。原告:***,女,1850年11月13日出生,住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东,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然,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大道桃源金水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842096374。
法定代表人:唐万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昕,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南路3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86133W。
法定代表人:潘永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系该公司职工),男,1991年5月10日生,住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陈小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冉 强
书 记 员 何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