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1民初1953号
原告:威远恩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西镇*家嘴村9组。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恭敬,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路11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箭,男,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远恩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诉前登记立案,于2020年8月11日登记立案。原告威远恩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远恩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远恩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计911元,由原告威远恩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