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63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路11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箭,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3民终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在二审举证期间,**申请二审法院调查取证,该院未予准许其申请错误。(二)二审法院剥夺了**的法庭辩论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三)二审庭审记录不全面,导致本案虚假劳动合同永久封存于档案之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九、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审法院未准许**的鉴定申请是否正确及是否剥夺了**的法庭辩论权。
(一)关于二审法院未准许**鉴定申请是否正确问题。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是否准许其进行鉴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故,本案二审法院认为**的鉴定申请及鉴定结论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未予准许**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剥夺了郑兴法庭辩论权问题。经查,2018年1月21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进行了两轮的法庭辩论。故,**称二审法院剥夺其法庭辩论权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的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九、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黄丹
审判员向森辉
审判员*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