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市广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罗贵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广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19)川0304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贡市广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多预支的工程款735130.97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鸣
审判员 王引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