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2294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文,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路11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受理原告***诉被告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655.20元,但至今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等申请。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尚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漆杏梅
书 记 员 王煜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