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2294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文,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路11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受理原告***诉被告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655.20元,但至今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等申请。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尚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漆杏梅

书 记 员 王煜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