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04民初1092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涵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涵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自贡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