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7民初500号之二
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天山牧场柴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7062059948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绿城·玉园14号楼2单元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0927616900。
法定代表人:吕界呈,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为331775.32元的财产和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本院依法作出了保全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案件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哈力米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阿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