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执保379号
申请人: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绿城玉园14号楼2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吕界呈,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昊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0107民初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翠泉路支行的银行账户的查封,并由第三人张峰自愿提供其自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班湖路351号郎坤·德泽园商住小区三区4#住宅楼2单元902室面积为130.88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峰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班湖路351号朗坤·德泽园商住小区三区4#住宅楼2单元902室房屋,房产证号:兵(2020)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过户手续,期限为1年。
二、解除对申请人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翠泉路支行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阿  依  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