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傅某某、新疆昊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执保357号
申请人:傅某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新疆昊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傅承学与新疆昊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0107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傅承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昊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6,192.3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形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昊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总计1,076,192.37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阿  依  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