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昊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47号之二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他思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