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47号之二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他思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