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884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陇南市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新疆***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海,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4.1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将起诉金额减少为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起诉金额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989.1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