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瑞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884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陇南市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新疆***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海,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4.1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将起诉金额减少为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起诉金额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989.1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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