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等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26财保434号
申请人: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汤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燕虹,新疆凡尔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景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负责人:许明元,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3,735元。申请人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0221652823000402000010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及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3,73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38.67元,由申请人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小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晓玲
书记员    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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