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6民初22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系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5.02元,减半收取计1,75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垚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