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6民初22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系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5.02元,减半收取计1,75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垚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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