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239号
原告:**,住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487358844。
法定代表人:**,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康湖水岸20-1-401室,身份证号码:×××。
原告**与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丽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