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239号 原告:**,住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487358844。 法定代表人:**,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康湖水岸20-1-401室,身份证号码:×××。 原告**与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丽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